??當事人:開原市下肥鎮(zhèn)金家食品加工店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2211282MA0U3DCG3D
??住所:遼寧省鐵嶺市開原市下肥鎮(zhèn)東下肥村九組5號
??遼寧國投檢驗檢測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對開原市下肥鎮(zhèn)金家食品加工店銷售給開原市金果堂生鮮大副食的月餅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經檢驗菌落超標。2024年9月19日,開原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收到遼寧國投檢驗檢測股份有限公司的檢驗報告后,2024年9月20日開原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對開原市下肥鎮(zhèn)金家食品加工店進行檢查,發(fā)現該店案板、烤盤老舊,有污漬,未及時清理,加工間內潮濕,地面濕滑,不符合食品安全加工要求,當事人涉嫌違反《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guī)定,2024年9月20日經部門負責人批準立案,并對當事人開展調查,采取了現場檢查、詢問、調查等方式方法,提取相關證據,現已調查終結,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2024年9月19日,開原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收到遼寧國投檢驗檢測股份有限公司對開原市下肥鎮(zhèn)金家食品加工店銷售的“月餅”進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檢驗結果為月餅菌落超標。2024年9月20日開原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對開原市下肥鎮(zhèn)金家食品加工店進行檢查,發(fā)現該店案板、烤盤老舊,有污漬,未及時清理,加工間內潮濕,地面濕滑,不符合食品安全加工要求,未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加工食品。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現場檢查筆錄一份3頁,證明當事人未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加工食品事實;
??2.詢問筆錄一份2頁,證明當事人未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加工食品事實等;
??3.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共1頁,證明當事人身份;
??4營業(yè)執(zhí)照、遼寧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共2頁,證明當事人從事食品生產銷售的主體資格;
??5、檢驗報告兩份共10頁,證明當事人加工的月餅菌落超標,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6.現場檢查照片兩份共2頁,證明該店現場加工食品未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加工食品事實。
??本局認為:當事人未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加工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guī)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六)生產加工、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屬于未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六十二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給與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直至吊銷許可證或者注銷登記備案卡。”的規(guī)定。
??2024年10月16日,開原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開市監(jiān)罰告[2024]298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當事人的行為符合《遼寧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二十三條“除本規(guī)則所列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以外的其他應予行政處罰的情形為一般行政處罰情形,給予一般行政處罰。”的適用條件。
??綜上,當事人違反了《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guī)定,屬于未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遼寧省食品安全條例》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的行為符合《遼寧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一般行政處罰裁量階次,開原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現擬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警告。
??當事人如對上述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開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昌圖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開原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5日